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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应坚持程序与实体管理并重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0-07-27 15:35:17 打印 字号: | |
  审判管理工作在法院工作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经过多年的审判管理实践,审判管理工作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公开、公正、高效、文明司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审判管理机制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该机制还存在许多不适应新的审判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和限制了审判管理工作效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实现以审判管理促审判事业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

  审判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判管理工作机构的独立建制问题、审判管理机构在法院内部的定位问题、审判管理的对象确定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需要法院向党委汇报、沟通,争取支持予以解决,第二个问题既需要法院向党委汇报争取支持又需要法院自身对其准确定位,而第三个问题即审判管理对象的确定问题,则完全是人民法院内部决策即可解决的问题。然而,纵观自有审判管理工作以来的审判管理实践,都一直存在审判管理重程序管理、轻实体管理的问题,甚至将对实体处理的管理视为审判管理的雷区、禁区,无论是决策者、上级法院还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对着力回避这一问题,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管理仅限于对已经二审或再审发改案件的管理。目前的审判管理,已涉及审判执行的全部程序,从诉前调解到立案管理,从审判流程(审限、执限等)到主要司法绩效的管理,从庭审程序、庭审笔录到法律文书的管理,从发改案件到涉诉信访的管理等等无一不是以程序管理为核心、为主导。诚然,必要的程序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但如果审判管理仅仅局限于对审判执行等的程序管理,而忽视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管理,那么审判管理就是一种不健全、有重大瑕疵的管理制度。

  以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现已彻底扭转了这一局面,实现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良好态势,我们在审判管理上也应扭转重程序管理轻实体管理的局面,在坚持程序管理不放松的同时,加强对案件实体处理是否公平合法的管理。虽然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管理是一项较为艰巨的工作,它不象程序管理那么有章可遁,那么明显,甚至对实体处理的对错还往往由于对法律理解、认识的偏差而有不同的看法,但案件的实体处理是有实体法律做依据的,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公平合法,是诉讼当事人更为关注、更为看重的问题,也是当事人最根本的诉求。

  加强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管理,一要制定完善的针对各类审判的实体管理方案或标准,二要加强审判管理力量,要将理论功底深厚、审判业务水平较高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队伍中来。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只有坚持程序管理与实体管理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审判管理的作用,才能真正促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责任编辑:蒋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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