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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毒而贩毒 祁东两毒贩领刑
作者:张旭东 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0-08-31 10:09:09 打印 字号: | |
  因吸毒缺乏资金,从而干起以贩养吸的勾当,2010年8月30日,祁东县法院对两起贩毒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毒贩王某春、周某涛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春于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并成瘾,常向“爱滋病”(主体不详)购买吸食。因毒资紧张,便以贩养吸。2010年正月,被告人王某春在祁东县过水坪镇姊妹岭村公路边,分别以100元和50元的价格,先后二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雄2小包毒品海洛因。同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春又在同一地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彭某雄1小包毒品海洛因。正要离开时,被祁东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1小包毒品和毒资100元。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缴获的毒品重0.13克,并检出海洛因毒品成分。

   被告人周某涛自2009年吸毒。2010年6月11日,被告人周某涛在祁东县洪桥镇交通岛从“猴子”(主体不详)那里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后,于次日下午在祁东果园宾馆,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伍某飞、伍某贤5粒麻古,余下5粒麻古自己吸食。当日晚上8时许,伍某飞、伍某贤电话询问被告人周某涛是否有“冰毒”,双方约定在祁东县洪桥镇“爱琴海”歌厅见面,被告人周某涛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伍某飞、伍某贤一小包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春、周某涛为以贩养吸,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王某春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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