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8日对一起因无证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年逾六旬的被告人雷某生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5月6日,被告人雷某生无证驾驶自有的湘D6L499三轮摩托车在途经河洲镇市门村三组村级公路地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的湘D6L079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雷某生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按规定会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负次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生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现,得到了被害人陈某某亲属的谅解。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雷某生年过六旬,身体状况不好以及被害人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亦负有一定的责任,遂决定对被告人雷某生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