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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事酿纠纷致人伤害 赔钱又坐牢
作者:张旭东 周红  发布时间:2010-09-13 10:27:4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被告人于石生与被害人陈仁贵系同组村民。2009年12月中旬,于石生砍伐了位于被害人陈仁贵屋后的一棵樟树并出卖,被害人陈仁贵认为樟树应归其所有,就将樟树从收购人处要回。2010年2月24日,于石生为樟树之事找到陈仁贵,双方产生激烈争执,于石生操起木板殴打陈仁贵,致陈仁贵左手掌、手背、头部、背部受伤,陈仁贵之母上前阻止,也被于石生打伤腰部(轻微伤),经法医最终鉴定,陈仁贵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在祁东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于石生与被害人陈仁贵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仁贵经济损失两万元。

【法院判决】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石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于石生能够知错认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于石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

【法官评析】被告人于石生为了一棵樟树,对同组村民大打出手,致人轻伤,触犯了国家刑律,其赔钱判刑实属应当。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祁东法院综合被告人于石生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符合我国刑罚原则。本案给人们的教训就在于,为了一棵樟树,有必要走到这一步吗?邻里乡亲,生活在一起,日子久了难免产生些矛盾或冲突,但处理矛盾和冲突的方法绝不应该是暴力。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民间,老百姓之间发生矛盾,既可以找村委会、居委会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找双方都信任的亲友做解劝。在上述途经都无法解决问题时,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把双方的矛盾纠纷交给法院来处理。被告人于石生遇事不冷静,不懂得谦让和寻求合理途经解决问题,动辄使用暴力,不仅伤害了邻里之间的感情,更使自己在赔钱后还锒铛入狱。像这样为了争夺一己私利而引发的流血冲突事件,在我们社会还时有发生,这种事情的发生严重破坏了我们的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实在是让人感到万分的痛心。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社会成员每个人的努力,退一步海阔天空,只有你我大家互谅互让,我们的社会环境才会更美好。
责任编辑:张旭东 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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