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归阳人民法庭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陈某赔偿雇员蒋某14800元。
2010年3月1日,被告陈某雇佣原告蒋某为其经营的某食品批发部装卸货物。次日,被告驾驶小货车与原告一起送货到祁东县过水坪镇,返回途经高速公路连接线冲安路段时,小货车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右手右挠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住院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但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1193.62元未获赔偿,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陈某作为雇主应予赔偿。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达如下协议: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