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李某青夫妇诉祁东县归阳镇人民政府、祁东县国土资源局、钱某利、段某生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生夫妇起诉称,被告祁东县归阳镇人民政府、祁东县国土资源局下设的归阳国土所征用了原告所在村的土地,被告钱某利、段某生常在被征用土地上取土,时间一长,取土成坑,坑内积水成潭。2010年6月18日,原告年仅11岁的小孩李某生与其他几个小孩在此玩耍,不慎跌入坑内,溺水身亡。原告认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祁东县归阳镇人民政府、祁东县国土资源局和取土成坑的钱某利、段某生既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小孩溺水身亡,均有过错,遂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36万余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