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年度考核和考评是对考核法院本级及下级法院当年度各项工作的全面检查、考核和评价。该项工作对于全面评价法院各项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激励创先争优、鞭策后进,促进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然而,在如何划定考核考评年度的问题上,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做法。常见的做法,一种是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年度,即考核考评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种是以统计报表年度为考核年度;还有一种是既不以自然年度为考核考评年度,也不以统计年度为考核考评年度,而是人为划定考核考评年度。这种人为划定的考核考评年度,往往是从上年的某月某日起到当年的某月某日止,一般而言,有从上年的11月1日起到当年的10月31日止和从上年的12月1日起至当年的11月31日止这两种情况。
考核考评年度的确定是否科学,对于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效果至关重要。如何确定法院系统各项工作的考核、考评年度,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人大因素。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受人大监督,并应在每年初的人大会议上报告法院工作,接受代表评议、表决。而人民法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年度划分基本上是上年度的1月至12月份的工作或上一个统计年度内的工作。因此,为对应人大对法院工作的评议、审议,人民法院系统的内部考核、考评年度也应最大限度的接近这个年度划分标准
二是自然因素。自然因素即自然的、客观的确定年度的因素。毋需赘言,自然年度就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个因素确定的年度符合人们的心理、生理特征,符合客观规律。
三是报表因素。统计报表是客观反映各行各业工作的重要工具,一般地看,统计年度是基本以自然年度为准的,但略有调整,如每月20日左右报表。也就是说统计报表所反映的年度工作就是上一个自然年度的12月20日左右的某一天到当年度的12月20日左右的某一天止的全部工作。人民法院也与其他行业是一样的,其统计年度基本接近自然年度。
四是人本因素。考核、考评也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考核、考评的年度划分应符合自然的规律和人们的心理承受、感受因素。考核年度过份前移,过度突破自然因素,不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譬如,考核年度设定为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那么,从11月1日开始的当年两个月的工作就是下一年度的工作量了,这未免让人觉得滑稽,甚至很不适应。
五是效率因素。考核、考评年度的划分,还必须充分考虑效率因素。这个效率因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考核工作本身的效率,二是考核和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效率。从考核工作本身的效率来看,与自然年度过份前移的考核年度,无疑要增加考核的工作量,影响考核的效率,如要从上一个自然年度生成的各项数据中分离出最后一、二个月的工作量,这就是一项较为繁杂费时费力的工作。从考核、考评和被考核、考评的单位效率来看,每一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两个月,都是各项日常工作压头的紧要时期,然而,为了考核和迎考核,一个要抽出大量的人力、投入大量的物力去考核下属部门,一个要调动几乎全部的力量和投入相当的物力去应考、迎考,这样做,势必会对上下级单位本身的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最后是考核时间因素。在充分保障客观、全面考核下属单位工作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考虑考核的时间因素,即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用于考核。一般来说,这种考核和应考、迎考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足够了。应考的工作,基本上要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一步一步做好,最后的集中应考、迎考有10天左右的时间就可以了。考核的工作有20天左右的时间也足以做完。综合上述其它因素,每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报表后到次年的1月底,是最佳的考核时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考核年度的划分应尽量接近自然年度,以自然年度的统计报表年度为宜,而不应过份前移来确定考核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