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申请执行人郑常鑫、何明芳因违反《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3月4日作出祁计生征字[2010年]第1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郑常鑫按上年度人均纯收入3785元的二倍征收社会扶养费7570元,对被申请执行人何明芳按上年度人均纯收入3785元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7570元,但两被申请人既未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也未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祁东县人民政府或者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起诉。为此,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6月20日依法向祁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祁计征生字[2010年]第1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郑长鑫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上的相应存款予以划拨。为此,此案得以执行到位。
【法官评析】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公民生育子女必须依照法规和政策进行,凡违反法规和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为此申请执行人对被两被申请执行人按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是于法有据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起诉,而拒不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