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4年9月7日在第1324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并于同月28日以法释[2004]13号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的实施,为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提供了又一有效、合法、快捷的送达方式,为解决法院“送达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该《规定》实施六年来,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以自己所在的祁东县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该院采用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这一送达方式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祁东法院适用的法院专递送达方式的现状
祁东法院2008-2010年度适用法院专递送达情况统计表
年度 所结案件 适用专递送达案件数 适用专递送达次数 案平
适用数 专递
费用(元)
2008 921 90 182 0.198 4186
2009 938 106 200 0.213 4600
2010 1224 150 298 0.30 6854
合 计 3083 346 680 15640
从上表可以看出,祁东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结的民事案件在逐年上升,所适用法院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案件数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占总结案数的11.22%,三年的专递邮寄费用共计15640元。由此可见,法院专递送达越来越受法院的欢迎和重视。它在审判实践中确实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官的送达任务、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的作用。祁东法院近三年来法院专递送达工作做得比较好,没有因法院专递送达的原因造成案件超审限或引发再审的案例。
二、法院专递送达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把邮寄送达与法院专递送达方式混同。法院专递是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网络开展的一种特快邮寄送达方式。因此,它仍然是邮寄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邮寄送达。它相对于一般的邮寄送达而言,具有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的优点和特点。在实践中,法院的书记员、案件的承办人往往把普通的邮寄送达等同于法院专递,或把法院专递等同于普通的邮寄送达,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普通的邮寄送达,在何种情形下又使用法院专递,心中没有明确的界线和概念,在送达方式上,往往根据自己的心情来确定,时儿挂号邮寄、时儿EMS、时儿法院专递,随意性较大。同一个案件三种邮寄送达方式都用上。
(二)违背直接送达的原则规定,滥用法院专递送达方式
书记员、案件承办人嫌麻烦,为免舟车劳顿之苦,为避吃闭门羹而违反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住所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前提条件,不管受送达人是在本县、本镇还是在县外,一律采用法院专递方式送达,出现了滥用“法院专递”的行为。
(三)签收不规范。邮递人员在交付邮件时没有审查签收人的身份;是代收的,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更没有按规定要求代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甚至有些代收人和受送达人根本没有亲属关系却实际签收了邮件,使法院不能确认该送达的合法性,有些签收不是按规定要求使用钢笔或炭素笔而是用圆珠笔或铅笔签收。
(四)投递邮件时,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投递
法律文书邮件需投递三次以上。由于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大,当事人也要上班或做生意,邮递员也是在正常工作时段投递邮件,不一定到达送达地址就会遇到当事人。而有的邮递人员不负责,只投递一次,没有遇到当事人就将邮件退回原寄法院。造成既浪费邮政资源,又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延误审判。
(五)当事人恶意拒收法院专递
一些当事人出于报复对方当事人的同时,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或逃避诉讼。在邮递员不认识自己的情况下以当事人不在家或地址不对等借口拒绝签收法院专递。而有些邮递员由于不负责也以此为由在回执上注明地址不详或不对、或已迁等理由退回原案法院。
(六)延误送达
一些邮递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将法院专递视为一般邮寄,不及时投递。特别是农村一些邮局,由于受到交通条件的限制,一些偏远地区的邮件短则半月,长则一、二个月才送达给当事人,致使法院多次延期开庭,有失法院开庭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权威。
(七)无效送达
这主要是一些婚姻家庭案件,双方当事人同住在一起,邮递员未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将邮件交由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成年亲属签收,造成无效送达。
(八)没有回执或回执不及时
没有回执或回执不及时这有邮政部门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邮政部门一些邮递员注重邮件的投递,不注重回执的及时回笼,甚至不回笼,造成回执回笼时间过于缓慢,短则半个余月,多则一、二个月,给案件如期开庭造成不便,法院的一些工作人员在收到回执后也不重视,不及时将回执送给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给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和上诉案件的移送带来影响。
三、措施与对策
(一)法院自身要加强管理和培训,要组织书记员和民事庭的办案法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制定错误问责制,以增强书记员和办案法官的责任心,书记员在填写专递内容时细致认真,要把当事人信息填写全面,比如把当事人的电话填写清楚,以便邮递员寻找当事人,提高投递的有效性。承办法官要认真做好全体当事人的地址确认工作,并尽可能要求当事人填写手机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还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若有送达地址变化的情况,有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在专递被退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不要急于公告送达,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联系当事人的单位、亲友、代理人等方式寻找当事人的下落,对当事人开展教育工作,促使其提供送达地址或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法院要主动与邮政部门加强联系,对送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邮政部门。
(二)邮政部门要提高对法院专递及回执重要作用的认识,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加强对邮递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制定责任追究制度,选派思想觉悟高、业务精通的人员专门负责法院专递的送达。具体做到:1、投递签收要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炭素笔书写。法律文书邮件要投送三次以上,当天(班)没有妥投的邮件,每次需贴改退批条、盖日戳,不得简单退回,改退批条上应有投递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名,记录投递时间、投递频次,未妥投邮件需要在改退批条上标注原因;2、要留意代签收人的身份。法院专递邮件最好由收件人本人签收,如果属于代签收,应按规定核实代签收人的身份,代收人必须是与收件人同住的成年人,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如果代签收人身份不符合规定,有可能会损害当事的利益,产生不良后果,不得由其代收;如果属于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能由收件人的配偶或配偶方的直系亲属代签收;3、“回执联”返回要及时,不能滞留在投递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