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是某银行的储户并持有一张该行的银行卡, 2010年11月25日,彭某委托儿子小彭持卡到某局设在其办公楼旁的ATM机取款。小彭输入取款金额人民币2,000元,机器打印对账小票并退卡,但是ATM机出款口就是不出现钞。小彭先后多次查询,系统均显示卡内余额确实已减少2000元。小彭看到该ATM机的屏幕外框上方贴着一张大约16开纸的提示条,便拨打提示条上的电话与对方进行联系,并按照对方的提示操作步骤操作,操作完成后,小彭发现银行卡账户内竟然少了49,988元。小彭顿时发觉自己上当了,立即向被告银行汇报并打电话报警。经查,ATM机出款口不出现钞,系不法分子用强力胶将ATM机出款口粘贴所致。警方立案后尚未侦破,彭某被骗的49,988元至今仍未追回。
案发后,银行只将ATM机出款口未送出的2,000元退回唐某账面。损失了49,988元的彭某认为机主某局对ATM机监管不力造成,遂一纸诉状将某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ATM机是某局为储户取款而提供的自动服务设施,某局应保证该设施的安全运行。在小彭当日发生取款故障之前,已经发生了多笔未吐钞故障,某局并未及时对ATM机进行检查。事实表明,银行对ATM机的交易系统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彭某委托其子小彭在ATM机取款时,对于设置在ATM外表及ATM机操作屏幕上的银行提示,以及银行卡背面提示的内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操作ATM机取款而出款口不出现钞时,轻信不法分子张贴的提示,拨打对方预留的提示电话,又不注意查看ATM屏幕上提示的文字内容,并按照不法分子电话提示盲目进行操作,导致其卡内资金被转出,故小彭对银行卡资金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祁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ATM机机主某局赔偿彭某损失的25%,其余损失彭某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