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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蜂不慎引发大火 积极扑救减轻刑罚
作者:周春容  发布时间:2011-04-07 15:50: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法院审理一失火案,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家地窑处割茅草,发现有一蜂窝,便从地上拣了一些树叶用打火机点燃去烧。蜂被烧得四处飞扬,火焰也随之被带至地窑旁的山林,继而引发森林大火。山林着火后,被告人周某某立即扑火但未能扑灭,便跑回家叫其丈夫赶去扑火,并叫其女儿刘某芝报警。经当地村民六个小时的扑救,大火终被扑灭。经祁东县林业局鉴定,此次山林火灾,共计过火山林面积96亩(6.4公顷),过火林木蓄积50立方米,过火杉木幼树0.8万株,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300元。案发当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忽视山林防火安全意识,应当预见其在山林旁烧蜂窝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山林火灾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引起山林火灾,属过失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周某某失火后,能立即报警和积极采取措施叫人扑火,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表现,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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