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令现已92岁高龄的被告彭某自2011年元月1日起每月支付78岁高龄的妻子肖某扶养费700元。
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被告与前妻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原、被告于196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四个子女随原告一同在被告处与被告及其与前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直至各自小孩成年成家时止,原、被告均与对方的婚前子女形成了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一男孩彭某某。原、被告因身体原因分居生活多年,原告于2010年3月因突发性脑梗塞,神志不清,在亲朋的调处下,被告每月支付了原告的生活费800元,2010年12月被告不慎摔伤,经住院治疗仍瘫痪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被告的子女即中止了被告给付原告的生活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
现原、被告生活均不能自理,各自均雇人护理;原告享有低保待遇每月210元,被告享有退休金2300元/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且结婚时间长,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原告年老多病,被告因有退休金,经济条件显然好于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摔伤后瘫痪在床,治疗和请人护理均需一定费用,且原、被告婚前所生子女均与原、被告形成了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原、被告婚前的子女与原、被告婚后的子女都有赡养原、被告的义务,同时,原告还享有低保待遇,因此,鉴于被告的身体及生活状况,被告应适当遂月给付原告扶养费。案经调解不成,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