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祁东县移动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全某某诉称,2011年2月24日上午,祁东移动分公司在该县鸟江镇设场进行广告宣传演出活动。期间,因丢发礼品引发人群拥挤骚动,拥挤的人群将途经此地的60岁老人全某某挤倒在地,造成全某某右股骨颈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的后果。
全某某认为,被告祁东移动分公司在公共场所进行业务广告宣传活动,未尽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受伤,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各种赔偿款48257.65元。经索赔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祁东移动分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