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法院对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原告家生活,不久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曾于2009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保证,保证不再殴打原告,但事后原、被告一旦发生争吵,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无奈于2011年2月23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3月16、17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多处皮下软组织挫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发生吵架,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甚至在诉讼过程中也两次对原告施暴,致原告多处受伤,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案经调解不成,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