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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求刑与法院量刑间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1-05-20 08:58:33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0月1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于指导全国范围的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做到量刑均衡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两个量刑规范化试行文件对刑事诉判中的控方求刑与法院量刑原则、方法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从两个文件试行半年多来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在正确处理控方求刑与法院量刑的关系及如何在该种求量体系中做到公开和公正量刑,实现量刑均衡尚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不久前曾就被害人求刑意见对法院量刑影响问题做过探讨,本文仅就检察求刑与法院量刑间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检察求刑与法院量刑间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从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常见犯罪的量刑四个方面对规范量刑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则从求刑程序、方式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对规范量刑进行了规制。两个《意见》试行七个多月来,在全国范围内的量刑均衡问题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从局部来看,各法院在刑事量刑活动中也基本做到了公开和公正。但在检察求刑和法院量刑之间,还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最高法院从刑种方面限制规范量刑的指导性意见不能满足全面落实公开、公正、均衡量刑的需要。“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从该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对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检察求刑原则上应有一定的幅度,对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检察求刑可以不留幅度,如可以对某一涉嫌严重犯罪的被告人直接求取无期徒刑、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做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导性规定,但该《意见》附则2却规定,该《意见》仅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那么,在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如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做到在全省、全国的公开、公正、均衡量刑就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指导性意见,这种现状导致检察机关对该类严重犯罪难以提出较为明确的求刑意见,难免造成对重罪量刑上的不均衡。

   二是最高法院从犯罪类别上只规定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与全面落实公开、公正、均衡量刑的需要不相适应。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做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导,但该《意见》第四条只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十五种具体犯罪的量刑指导性意见,而对故意杀人、绑架等常见严重犯罪和国人高度关注的贪污、受贿等贪腐案件的量刑却没有纳入全国性的指导量刑范围,从而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只对上述十五种犯罪的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对其它具体犯罪难以提出或不愿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现状,使对十五种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案件的量刑失去一个公开的量刑监督。

   三是检察求刑过于具体或过于宽泛,影响司法公信力。“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如何把握这个“一定的幅度”,目前尚无更明确的解释,在对有期徒刑以下案件的求刑实践中,检察机关求刑过于具体或过于宽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对故意伤害(重伤)罪的被告人求取有期徒刑四至五年,或求取三至八年有期徒刑,前者显得过于具体,缺乏一定的幅度,后者则明显过于宽泛,有失量刑建议的价值。过于具体的量刑建议,一方面给人们一种控审一体的感觉,削弱了法检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不恰当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如果法院最终给被告人的量刑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上,往往容易引起被告人及其亲属的不满,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导致上诉上访或抗拒改造;如果法院最终给被告人的量刑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下,又往往容易引起社会对判决公正性及法官廉洁的合理怀疑。过于宽泛的量刑建议给人们的感觉一方面是不严肃、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是检察对法院量刑的监督弱化或放弃。量刑建议无论过于具体或过于宽泛,都将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影响法制的权威。

   四是检察量刑建议忽视量刑事实和情节的现象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往往较为重视,但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重视不够,忽视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量刑建议缺乏事实依据或有失尺度,量刑建议不被采纳。

   五是检察的量刑建议书和法院裁判文书对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与否说理不够充分。根据两个规范量刑的试行意见,无论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还是法院对量刑建议决定采纳与否,都应当在量刑建议书、公诉意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重量刑的具体建议、重裁判的具体结果,忽视建议和裁判理由说明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些文书说理太格式化,不能结合具体案件具体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说明,从而使建议或裁判结果缺乏信服力。

         二、检察求刑与法院量刑间存在问题的原因

   检察求刑与法院量刑之间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经验不足。从立规建制的角度分析,虽然规范量刑的试点工作多年前就已展开,地方各级法院也在积极探索规范量刑工作,但由于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是一项特别重要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短期内积累的经验尚不足以解决规范量刑的全部问题。而规范量刑、均衡量刑又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公开司法期盼的热切需要,最高法院和“两高三部”两个试行性意见,正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量刑不公、量刑不均衡问题而出台的。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两个试行性意见就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司法人员的角度分析,也同样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由于规范量刑尚属新生事物,从事刑事公诉的检察人员和从事刑事审判的审判人员,对如何提出较为恰当的量刑建议、如何取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最终的量刑,并详加阐析,尚缺乏全面应用的实践经验,从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上述问题。

   二是重视不够。如何做好规范量刑建议和规范量刑,法检之间,甚至与之相关的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等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但各职能部门仍然存在重视不够的问题。这种重视不够,在公安侦查机关,主要表现在重破案忽视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在检察机关,主要表现在重罪名确定和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举证,忽视影响量刑事实和情节的认定举证;在审判机关,主要表现在重犯罪基本事实证据的审查确认,忽视各量刑情节的相互消弥作用。而在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办案干警中则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的问题。如侦查人员满足于破案效果,不注重对影响案件最终处理的量刑证据的收集;公诉办案人员满足于起诉基本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不注重对量刑事实和量刑证据的审查举证,把对被告人的量刑职责全部推给审判人员,从而导致量刑建议形式化;审判人员凭经验、凭感觉量刑,忽视对量刑情节的考究。

    三是能力不强。有些干警不注重业务素质的提高和修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善于从案卷材料、案件事实中归纳提炼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缺乏对各种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的综合分析、运用能力,导致办案中不能很好地做到规范量刑。有些干警文书制作能力不强,不能再量刑建议书中很好地阐析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导致量刑结果缺乏说服力。

   四是监督不力。首先是内部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并有效投入使用。由于全面实施规范量刑的时间不长,检察机关内部就量刑建议的提出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审判机关内部也基本未建立对规范量刑的监督、考核机制。其次是外部监督尚缺乏有效途经。法检公之间本身是一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由于各自开展自身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经验积累不够,尚需花大力气提升自身水平和能力,相互监督制约只能暂时附带进行,不能达到以监督提升工作的目的。而由于量刑建议、量刑程序程序性因素偏重,人大监督尚需探索有效的监督途经,社会监督则更是一个新的课题。

         三、解决检察求刑与法院量刑问题的对策

   解决检察求刑与法院量刑问题的对策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来思考。笔者认为要想有效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和均衡,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两高三部”要从两个规范量刑试行意见的试行工作中加强调研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力求尽快完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规范量刑程序的意见,充分考虑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和更多的刑事案件种类纳入规范量刑范围,确保对各类刑事被告人的量刑公开、公正和均衡。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承担办理刑事案件的干警,不能是从事侦查工作、审查起诉工作,还是审判工作,都要加强学习和培训,首先要做到组织出面以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其次要加强自学,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尤其要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干警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认识和把握能力,对刑罚运用的能力,以及文书制作能力,为真正做到公正量刑、均衡量刑奠定扎实的理论功底。

   三是强化内外监督,确保量刑公开公正。要不断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切实把规范量刑落到实处。首先,政法各部门对规范量刑问题要建立好内部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内部监督到位、效果明显;其次,政法各部门之间要切实履行相互监督职责,共同维护规范量刑工作良性发展秩序;再次,人大要建立和健全对规范量刑工作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求刑和人民法院量刑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最后,要引导和健全政协、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求刑、量刑的社会监督。只有内外监督到位,量刑公开公正才有保障。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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