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走私车出车祸
连环买卖人、介绍人被判担责
作者:周铁军  发布时间:2011-06-09 17:21:12 打印 字号: | |
  被告刘某、陈某系夫妻,刘某婚前从他人手中购有一辆改装的白色本田思域右舵走私小轿车。后经被告罗某介绍,刘某夫妇将该车转卖给被告张某。不久,张某又经罗某介绍将该车转卖给被告彭某。

  2009年1月9日,案外人刘某向被告罗某借来上述车辆送网友。因刘某无驾驶证,便将借来的小轿车交给被告王某驾驶。在送网友途中,发生车祸,被告王某驾车撞伤路边行人刘某,即原告。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期间,原告及其亲属与被告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赔偿原告40000元,原告表示谅解,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王某。经核定,原告受伤所遭受的各项物质性损失为213645.17元。经法院释明,原告不将案外人刘某追加为本案被告。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并认为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未注意路边行人,未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将原告撞伤,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刘某、陈某、罗某、张某对肇事车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又不具有对该车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彭某系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因此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由被告王某另赔偿原告173645.17元,被告彭某在12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判认为,走私车是国家禁止买卖和上路行驶的,被告刘某夫妇、张某、彭某的连环买卖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虽然他们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健康权、身体权的共同故意和过失,但是他们先后买卖,占有该车辆走私汽车的故意违法行为,与被告王某驾驶该辆走私汽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已经构成共同侵权。被告罗某两次介绍他人买卖走私汽车的违法行为也与本案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而言之,若他们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既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发挥民法的制裁功能,反而会放纵非法买卖走私汽车的违法行为。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还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3645.17元,被告刘某、陈某、张某、彭某、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陈某、张某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会卷入别人的这场交通事故中来,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罗某更是想都不敢想,自己做为汽车买卖的中间人、介绍人,也会成为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主体。可是,后悔已晚矣!违法的事还是不要碰为好。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富民路72号 邮编:421600 诉讼服务电话:0734-6368535 涉诉信访电话:0734-6368548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34-6368520 举报邮箱:qidongxst@qq.com qdxfysh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