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同事一同外出推销药品,期间趁女同事醉酒之际对其实施强奸。虽然事后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04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一纸谅解书,然而法不容情,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樊某与被害人聂某某同系长沙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职工。2010年6月8日,女青年聂某某与被告人樊某在祁东某镇医院推销药品,中饭时喝了些米酒。当日15时许,聂某某与被告人樊某同乘面的车返回祁东,聂某某因喝了些酒,在车上就开始呕吐。车到祁东县城以后,被告人樊某在某宾馆开了房,将聂某某带进房间。16时许,被告人樊某见聂某某昏睡在床上,便欲对聂某某实施奸淫,在奸淫过程中遇聂某某醒来反抗,被告人樊某即对聂某某实施殴打,待聂无力反抗后对其实施了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违背被害人聂某某的意愿,强行与聂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为弘扬法制、保护妇女的人身不受侵犯,逐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