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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债非法拘禁他人 两名法盲领刑受罚
作者:周春容  发布时间:2011-06-22 08:45:18 打印 字号: | |
  赌博过程中借钱与他人,又恐对方不还,为达目的便将人拘禁起来。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两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2011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曾巧玲与被告人江香群以及张洁明(在逃)等人在中心宾馆赌博,因赌博输了钱,向被告人江香群借了48000元,向张洁明借了5000元。2011年1月29日3时许,赌博结束,被害人曾巧玲以“曾艳军”的名义分别向江香群、张洁明出具了欠条。张洁明收到欠条后,将欠条交给了被告人周鹏,要求他帮其收回欠款。因曾巧玲以“未办身份证”为由而未出示身份证,被告人江香群担心收不回欠款,即要张洁明开车送她和曾巧玲到另一宾馆开房,以便控制曾巧玲的人身自由而收回欠款。尔后,被告人江香群、周鹏为收取赌债,非法将曾巧玲先后控制在祁东县商贸旅社202房、星光华天宾馆613房和510房内,持续时间约40小时,直到2011年1月30日21时许,被害人曾巧玲通过手机报警才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通过限制曾巧玲的人身自由,被告人江香群、周鹏收回所谓欠款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香群,周鹏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香群是主犯,被告人周鹏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香群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其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江香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该院(2010)祁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江香群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周鹏拘役五个月,追缴被告人江香群、周鹏的违法所得8000元,上交国库。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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