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6,837.56元。
2010年12月3日1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未经注册的二轮摩托车从祁东县城往白鹤铺镇方向行驶,车上搭载了周某。车辆途径老G322线白鹤铺镇天洞源46号路段时,遇行人李某某横过马路,因被告人刘某某避让不当,李某某在横路中途停脚后继续前行,摩托车撞向了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周某和被告人刘某某三人当场受伤,均被送至祁东县中医院治疗。后李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11年3月16日死亡。2010年12月10日祁东县公安局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周某无违法行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因被害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为了弘扬法治,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逐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