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祁东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祁东县金桥镇平山村乌铺塘组旁边山坳里,用打火机点燃尼龙衣服,将衣服用伞柄撑到本村正在运行的一台80KVA变压器上,然后引燃烧毁变压器,由此导致该村226户村民的用电被中断24小时。经价格评估认证,被烧毁的变压器价值27,158元。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12月11日,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为非典型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烧毁正在运行中的变压器,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经鉴定为非典型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