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两名男子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多次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摩托车。6月21日,两名被告人何沛群、张雨生均被判刑。
2010年11月至12月底,被告人为牟取利益,多次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其中,被告人何沛群收购摩托车5台,价值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张雨生收购摩托车4台,价值人民币5,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沛群、张雨生明知自己收购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多次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雨生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酌情从重处罚。依照法律相关条款对二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何沛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雨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