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仍疯狂入室盗窃。近日,祁东县法院对累犯刘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7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祁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采取撞门入室的方法,先后盗窃作案6起,盗得现金人民币2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了赃款23,000元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积极退赃,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