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颁布实施以来,对1997年刑法最重要的一次修正。其修正的范围不但涉及对刑法分则的重大修改,取消了包括盗窃罪在内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我国刑法死刑罪名从68个减为55个,将醉驾、飙车、恶意欠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等入刑增加或修改了10个罪名,而且对刑法总则作出了重要的修正,这些修正包括对刑事责任年龄、缓刑适用条件、生刑期限、限制减刑、管制缓刑禁止令适用、社区矫正、如实供罪、前科报告义务等诸多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已实施两个多月,笔者结合本院和从网络上报道的全国各地基层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情况,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此,笔者谨对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在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准备仓促,学习不够。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5月1日即开始实施,中间只有2个月的时间。由于时间过短,基层法院及其刑事法官对于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心理准备、知识准备甚至物资准备均显得仓促不够,对修正案八的学习大多停留在表面,未能结合整部刑法原文仔细领会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和重大修改内容。
二是缺乏借鉴,经验不足。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在分则内容上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属于多发案且敏感度高的案件,实践证明危险驾驶罪案的审判就引起了各方舆论的高度关注,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最大热点之一。在总则内容上,诸如对管制缓刑犯罪分子禁止令的适用、社区矫正、缓刑适用条件的把握、如实供罪情节的适用等等,均属于新增加或修改的重要内容。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这些重大修改或突破,基层法院及其刑事法官在实际适用中未能找到成功的先例借鉴参考,明显表现出经验不足,只得摸着石头过河,小心谨慎适用。
三是编制有限,力量不足。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案多人少,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往往囿于编制的限制而显得人手不足,力量不够。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总则的修改,其中特别是缓刑条件中增加“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限制,适用缓刑需要增加社会调查量。同时,对管制、缓刑对象适用禁止令,也将增加刑事法官较大的工作量。因此,在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力量就显得不足,严重影响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禁止令适用不平衡。刑法修正案八分别对刑法第三十八条、七十二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就禁止令的适用问题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就禁止令适用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要求相关部门准确把握禁止令的性质,依法积极、稳妥地适用非监禁刑及相关的禁止令制度。但从两个多月的司法实践来看,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对禁止令的适用显得很不平衡,表现出过热和过冷两种倾向。有些基层法院对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大量适用禁止令,对一些不是确有必要的对象宣告了禁止令,有些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怕麻烦、图省事,对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既使符合条件、确有必要,也不适用禁止令,在禁止令的适用问题上不作为。
五是适用缓刑疏于对被告人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评估。1997年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刑法修正案八则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条件具体细化为四条,前三条与原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增加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一项,作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之一。但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基层法院仍然比较注重对前三个条件的审核,对第四个条件的要求不严或疏于对被告人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评估。
二、对策与建议
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存在上述问题,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经验主义思想较浓厚,缺乏学习动力,对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不能积极谨慎地对待;客观原因主要表现在审判力量不足,物资装备不够,办案经费匮乏,不能满足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的需要。
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大学习力度。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多种形式组织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全体刑事审判法官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和研讨,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业务指导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督促全体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尤其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对照刑法原文仔细领会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开展以自学为主、辅导结合、专题研讨等形式的学习活动。要通过以上两种学习途经,达到提高对刑法修正案八和整部刑法条文的熟练掌握程度和游刃有余的准确适用能力。
二要注重经验总结和积累。基层人民法院要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好做法,注重对刑法修正案八适用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积累。中级人民法院应适时组织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交流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经验,以促进刑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注重收集全国各级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经验和教训,充分研讨,不断完善对相关问题的指导或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三要加大对刑事审判人财物的投入。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多向党委政府、人大领导汇报,争取领导对法院工作的全面支持,确保法院刑事审判人财物的投入。基层法院自身要根据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充分保障刑事审判队伍的壮大和稳定,确保刑事审判车辆的需求得到满足,办案经费到位。
四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重大修改内容得到正确执行。要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原内容的修改部分。在分则罪名上,要谨慎审判新增罪名的刑事案件,如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案件,正确把握其犯罪构成,准确量刑;在总则内容上,要认真贯彻执行新的修改内容,把握好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处罚幅度限制、如实供罪情节适用、缓刑适用条件、禁止令的适用等等,尤其是要严格按照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积极、稳妥、慎重地适用缓刑,积极、稳妥地对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