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依法作出对故意隐瞒被执行人存款的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六万元的决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011年7月初,祁东法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唐小明、张见生等59人计生行政处理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人员到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白鹤铺信用社要求协助查询时,其工作人员故意隐瞒被执行人张见生在该社的存款情况,致使该案不能顺利执行。其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的规定相悖,且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祁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对祁东县农村合作联社罚款60,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