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祁东县文武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2008年4月的一天中午,周某用完午餐后在宿舍休息,听到隔壁段某民老师宿舍音响较大,就在楼梯间吼了一句:“谁把音响放这么大,吵死人了”,后回寝室午睡。下午3时左右,段某民听信有学生骂他,便冲到该宿舍,用拳头击打周某的面部、头部,并打脱周某一颗牙齿,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周某父母找学校要求赔偿未果,遂将段某民及祁东县文武职业技术学校告上法庭,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835元。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在午休时间听到被告段某民播放音乐影响其休息前去制止并无过错,被告段某民听信他人之言,在还未弄清事实之时将原告打伤,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休息时间里,被告祁东县文武职业技术学校对工作人员播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之事未及时阻止,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某民赔偿原告所受经济损失的70%,计31421元,其余30%的损失,由被告祁东县文武职业技术学校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