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对原告肖某(73岁老太太)诉被告刘某、尹某、谭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尹某夫妇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42324.13元的70%计币29626.89元;被告谭某赔偿其余12697.24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肖老太被“无名氏”撞伤致残一案得到说法,讨回公道。
2010年9月21日上午,被告尹某在被告谭某处购买排骨,因被告尹某不同意谭某加肉凑整数而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尹某情绪激动之时,拿出手机与丈夫刘某通了电话。尔后,被告刘某喊来数人来到纠纷现场,其中一个穿米黄色衣服,个子比较高,约二、三十岁的男子挥拳就去打被告谭某,谭某就用手去档,两人撕扯了一下,谭某拿起屠刀要去砍这男子。该男子见状不妙拔腿就跑,谭某拿着刀在后面追赶,该男子跑到市场拐角处时,慌不择路,将路过此地的原告肖老太撞倒在地,肖老太当即昏倒。谭某之妻将谭某手中的屠刀夺下交给了市管人员,市管人员将屠刀送至原处并打电话报了警。不久,警察赶到,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经查,肖老太L1椎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其各项经济损失达42324.13元。
祁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尹某与被告谭某为买卖排骨一事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是本案诱因,双方均有过错。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尹某喊来丈夫刘某等人前来助架,其中一人来到现场后,就对谭某使用暴力激化了矛盾。被告谭某亦不冷静,拿起屠刀就去追赶行凶之人,行凶之人慌不择路将行人肖老太撞倒致残。原告之伤系被告尹某夫妇请来的助架人撞伤,且两被告拒不提供助架人的基本情况,应由被告尹某夫妇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谭某挥刀追赶助架人,是导致助架人撞倒原告的诱因,应承担次要责任。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原告的损害,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经调解不成,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