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结婚近三十年,生有二子一女,小孩均已成年。今年7月原告陈某以与被告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主张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日前,祁东县法院太和堂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经查,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同胞姐妹,原、被告于1982年12月22日在祁东县蒋家桥镇政府登记结婚,1984年10月4日生大儿子,1985年10月4日生小儿子,1987年8月27日生女儿。
法院认为,原、被?滔档涨椎谋硇置茫?羧??阅谂韵笛?祝?彩簟痘橐龇ā返谄咛踅?菇峄榈那樾巍N夜?痘橐龇ā返诰盘豕娑ǎ?薪?菇峄榈那资艄叵档娜嗽苯峄椋?没橐鑫扌А9试?桃?笈芯銎溆氡?袒橐鑫扌У乃咚锨肭蠓ㄔ阂婪ㄓ枰灾С郑?鹱鞒鋈缟吓芯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