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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窃得一百元 五进宫男子被判刑七个月
作者:彭期罗  发布时间:2011-08-26 09:57:39 打印 字号: | |
  虽然只入户盗得一百元,但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舒某还是于近日“领取”了属于他的刑罚。  

   被告人舒某,男,29岁, 曾于2001、2003、2006、2007年先后四次因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舒某携带撬棍窜至祁东县白鹤铺镇鸣鹿村,用撬棍将被害人唐某秀住房后向左侧的木门撬开,进入房内,盗走唐某秀现金104元。被告人舒某尚未走出房门,被回家准备煮饭的唐某秀之媳妇唐某清撞见,唐某清即大喊“抓贼”,被告人舒某从后门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村民抓获。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入室盗窃,遂依法判处舒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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