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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因兴修水利设施
引发水溺少儿伤亡案件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1-08-29 11:15:0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国广大农村针对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的现状,开始重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特别是201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以一号文件下发《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后,更是掀起了一股以兴建“五小水利”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基本设施热潮。与此同时,近3年来在广大农村因兴修水利设施引发的水溺少儿伤亡事件也逐渐增多,除少量案件经涉案当事人协商或经民间组织调解处理外,大多以诉讼案件形式涌入法院,如某基层法院该类案件受理数分别为2009年受理2件,2010年受理3件,2011年截至8月底受理5件,2011年仅八个月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就达2009年全年受理数量的2倍多,比2010年全年受理数还增加了67%。

   涉水利设施溺亡少年儿童案件的增多,不但直接让不少花季生命受到无情损害,更给涉案家庭带来了无限的伤痛和悲哀,稍有处理不慎还为引发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为妥善处理农村因兴修水利设施引发的水溺少儿伤亡案件,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都在积极、谨慎地采取应对措施。然而,妥善处理因兴修水利设施引发的水溺少儿伤亡案件固然十分重要,但事后处理只能治标,治本还需防微杜渐,未雨缪谋,认真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引发水溺少儿伤亡事件发生的原因

   兴修农村水利设施导致水溺少儿伤亡事件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但仔细梳理,我们认为不外以下三个:

   一是宣传教育不到位。无论是社会、学校,还是家庭家长,对少儿防溺水教育、安全教育、生命价值教育不太重视,即使有类似宣传教育,也多流于形式,未能深入,如某些学校虽也向学生家长发了书面通知,但其通知的教育功能很少,而更多的貌似一份免责声明或转移自身安全责任的合同,未能在社会、学校、家长、少儿之间形成远离溺水、重视生命的氛围。

   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有些水利设施施工单位或水利设施所有权人、管理者,对防少儿溺水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者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措施不到位、措施执行者不负责任马虎履职。如某水利设施施工单位在兴修水利设施期间,在离水利设施约1000米远的地方取土成坑,当年7月降水增加,取土之坑水满成池,施工单位对此不采取任何措施,既不设围栏,又不将水抽出,也未安排专人值守,终致家住附近的少儿某某到此玩耍从而溺水死亡。又如某县某某水库,临近城镇闹市不足一公里,每年夏秋两季附近居民来水库散步玩耍、游泳者络驿不绝,近四五年来每年均有少儿溺水死亡,该水库管理所虽已引起重视,如在水库入口处设立了严禁到水库洗澡的警示牌,夏季高温时下午6时至9时安排了工作人员到库区巡查,但由于巡查时间安排太晚、巡查人员措施不得力,事故仍然频发。如 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时许,家住该水库附近的伍某某姐弟(分别为10岁、8岁)与其他数名少儿到该水库玩耍戏水,期间8岁的弟弟不慎滑入深水区,10岁的姐姐去救弟弟又不幸滑入深水区,一对姐弟同时溺水死亡,酿成悲剧。

   三是家庭看护不到位。有些家庭,特别是临近水利设施的家庭,其成年家属不但缺乏安全意识,不对家庭少儿进行防溺水教育,在看护约束未成年少儿方面也是满不在乎。有些年轻夫妇双双外出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给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代管,由于这些留守老人既要忙于生产,又要履行带养孙辈的职责,很多老人不能胜任,从而导致看护疏忽,引发事故。

       二、预防和减少水溺少儿伤亡案件发生的对策

   笔者认为预防、减少农村因兴修水利设施引发的水溺少儿伤亡案件发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水利设施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水利设施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专抓安全管理。其中为避免少儿溺水伤亡事件的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少年儿童进入施工区(包括主施工区和取土施工水坑区域),如设置警示牌、悬挂宣传标语、安装防护栅栏、安排专人巡查等等。对取土成坑水洼和其它临时水域要及时回填。

   二是水利设施所有权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水利设施交付或投入使用后,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对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不能有任何的失职失责。要健全安全制度,严格安全责任,从制度上杜绝安全隐患;要落实岗位责任,抓好具体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少年儿童到水库、池塘等游泳、戏水玩耍,最大限度避免涉水溺亡事件发生。如在水利设施显眼处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警戒设施,对特定的水利设施尤其是危险水域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特定人员加强管理、监视、巡查、看守等等。

   三要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少年儿童避险意识。对于这种教育,应采取学校、社会和家长共同进行的措施,即在中小学校通过悬挂横幅、宣传板报、张贴标语等方式,积极营造“防溺水”的安全教育氛围;利用校园广播、专题讲座、板报、墙报、主题班队会等防溺水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忧患意识;由教师进行少儿涉水安全教育,比如可以探索在全国各中小学增开“涉水”安全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增设游泳实验课程,适当传授自救防范措施。妇联、团委等机构要积极做好少年儿童防溺水宣传工作,特别是在涉水溺亡事故多发季节,要督促或配合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如在水利设施附近地区刷写、悬挂防溺水宣传标语,向学生家长甚至每一名母亲发放《致家长(母亲)的一封信》,

指导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监管,要求学生和少年儿童不私自下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在上下学途中、节假日不到江(河)、水库、池塘等地戏水玩耍,让防溺水等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家庭由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学前儿童进行相应的涉水安全教育和引导,教育少儿不要轻易玩水,珍爱生命,远离溺水。

   四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的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在家期间,家长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临近水利设施较多的地区,对未成年儿童的约束和看护既要在思想上应引起重视,更要在行动上采取具体有效的防护措施,不能有半点麻痹大意。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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