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女原系恋人关系,并在祁东县洪桥镇香山路租房同居生活。后因种种原因两人分手,但被告人刘某某一直试图挽回女友,重修旧好。2011年5月10日10时许,在广州出差回来的刘某某一下车便赶往出租房找李某女,在房门口听到李某女与一男子在屋内谈笑,妒火中烧的刘某某一脚将房门踢开,见李某女躺在床上,一男子(即被害人陈某某)坐在床边,便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在陈某某的头部及左侧耳边各砍一刀,刀被抢走后又冲陈某某的右上臂咬了一口。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闻讯赶来的祁东县公安局“110”干警带走。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法制,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据此,祁东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