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因在客车上扒窃他人现金500余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外罚金一千元。
2011年5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同乘一辆客车从衡阳火车站回祁东。客车行至衡南县鸡笼街路段时,被告人趁被害人打瞌睡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剃须刀片,划破被害人的裤袋,窃取钱包,包内有现金514元和邮政储蓄卡等物。6时许,客车行至祁东县天洞源路段时,被告人陈某某便下车逃走。此时,被害人龙某某醒来发现钱包被盗,便叫上车上的其他几个朋友下车去追被告人陈某某,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陈某某将所窃得的514元退还给了被害人龙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改,扒窃他人钱财的,即使数额不到较大标准,也要按盗窃罪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