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负债,妻子不能证明系丈夫个人债务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通过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成功执结了一起中止了十年的执行积案。
被执行人陈某于1997年在某金融机构贷款1万元,因到期未偿还,债权人向祁东县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但支付令生效后陈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0年7月该案被中止执行。最近,执行人员获悉陈某妻子李某在某银行有存款,便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将其存款予以冻结。李某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提出异议,声称该债务为陈某的个人债务,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事后李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