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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化进程探析
——以基层法院为考察模型
作者:曾小广 谭天梯  发布时间:2011-09-14 15:07:3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在审判公开的理念视野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既是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举措。但这一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及阻力。程序设计的缺失、报表的漏洞、法官与当事人的阻碍,影响着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理性、谨慎地对裁判文书进行制度设计及程序规范,才能确保其在中国法治化道路上健康发展并完善成熟。

以下正文:

   2007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中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20092月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之后全国各地多数法院开始纷纷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制度,河南省更是在2009年实现了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包括死刑案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以外的全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1]。裁判文书的公示对增加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遭遇阻力,需要全面、理性地予以审视,并将制度设计得更加规范、完整。

一、现状播报: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运行现状

    2009年开始,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开始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制度,至今已近3年,现在正好对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一)实践运作的开展概况

笔者对所在基层法院的20103月至20118月的裁判文书公开情况进行了统计整理(见图表1、图表2)。

图表1 祁东法院20103月至11月裁判文书上网公示情况汇总

月份

审结案件

审核上网

审批中

调撤案件

不准上网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

涉密文书

合计

3

115

12

0

73

12

18

30

4

66

8

0

45

12

1

13

5

124

15

8

67

32

2

34

6

83

9

1

42

30

1

31

7

91

16

4

36

34

1

35

8

104

35

1

52

12

4

16

9

115

25

0

63

27

0

27

10

115

12

0

100

3

0

3

11

104

27

0

58

19

0

19

合计

917

159

14

536

181

27

208

图表2 祁东法院2011年裁判文书上网公示数量统计

月份

刑事裁判文书

民事裁判文书

共计

1

21

6

27

2

9

0

9

3

2

7

9

4

10

22

32

5

3

2

5

6

6

7

13

7

15

14

29

8

6

10

16

合计

72

68

140

     从以上两个表格可以看出,祁东法院20118个月的上网裁判文书共计140篇,20119个月公示的裁判文书共计159篇,同比变化幅度不大,总体上是较好的完成了裁判文书上网公示的任务。

(一)问题的发现

1、裁判文书上网公示的数据采集表制作不科学

    祁东法院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统计的数据采集表(见下表),共有6个项目。

图表3  祁东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

审结案件总数

已送达裁判文书总数

调撤案件数

经审核批准其上网的裁判文书数

经审核批准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数

审批中的裁判文书数

结合表1,我们会发现,每月报表中的“正在审批中的裁判文书”并无承接性。如果一个文书本月正在审批中,那下个月的报表就应当对上月审批中的文书做一个审批结果的统计。20103月至11月共计有14个文书在审批中,但这些文书不可能一直都处于这种审批中的状态,后续的报表未对其进行跟进,不得不说这是制度设计上的漏洞。而这一漏洞的存在,一方面为法官找到了规避裁判文书上网的途径,另一方面也使得统计的逻辑结果不严密,导致统计数据不真实。

 

2、有些项目的设计缺乏程序规范和指导

根据祁东法院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的内容,其中关于不上网的原因分类为调解书、撤诉裁定书,涉密文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不上网的裁判文书及敏感性、群体性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必须推迟上网的裁判文书四类。而从图表4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除去调解书与裁定书外,比重最大就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这一项,且从3月至11月这个比值是不断上升的走势,最后三个月均达到100%。(见图表5)可见,当事人申请已是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的主要原因。

 
图表4  20103-11月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构成图 

 

 

图表5  2010年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文书占所有不公开文书比重


  

    但这个设计存在一个问题即数据统计员在收集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数据时,并不要求审判员提供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相关材料,也没有任何程序上的规范。这就可能导致法官通过这一理由避免部分裁判文书的公示,在笔者与本院法官的交谈中,也确实有部分法官是这样做的。此外,笔者从网站管理员处还了解到实行裁判文书上网的制度后,每年大概有10多位当事人到法院要求将其裁判文书从网上删除。这就更说明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这一数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如果法官确有咨询当事人意见,就不会存在后续有当事人要求删除上网文书的事情。

3、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两大阻碍

从前述两个问题的分析,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猜测,即法官是不太愿意将裁判文书放到网上公开的。为验证这一猜测,笔者对所在法院的法官及所属辖区的民众进行了一次简单的问卷调查。

问卷共计91份,其中包括网络回收问卷28份。

调查对象:法官42名,一般民众51名。

具体情况见以下图表。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笔者发现两大群体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态度有较大差异,存在两大阻碍。

1)法官的自我保护意识

图表6  各社会群体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价值认识

   

法官

一般民众

A、很有价值

16

38%

31

61%

B、有价值,但价值不大

10

24%

13

25%

C、只是个形式,没什么价值

16

38%

7

14%

图表7  你觉得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具有哪些价值?(多选)

   

法官

一般民众

A、增加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

19

36

B、方便查阅资料

26

30

C、公众行为引导

21

36

D、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18

27

E、方便社会监督,预防腐败

17

31

F、没有价值

12

2

图表8  你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态度如何?

选项

法官

一般民众

A、支持,全部文书均应上网公示

10

24%

19

37%

B、只需公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文书

23

55%

20

39%

C、是否公开应当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5

12%

11

22%

D、没必要公开

4

9%

1

2%

    综合分析图表678,可知在法官与一般民众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62%的法官认为将裁判文书进行网上公开的价值不大甚至没有价值,而61%的一般民众则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很有价值。这种差异的产生并不奇怪,因为立场决定态度。对于法官来说,将裁判文书进行网上公开不仅一方面会增加其工作负担(见图表9,上网的文书在说理、逻辑结构等方面都要更细致严谨,还要彻底避免笔误的产生),另一方面还会使其承担潜在的风险,遭受内外压力。从内部而言,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将会使案件的办理质量较为直观地呈现在包括当事人、律师、其他法官及社会公众的面前,这无论是对法官个人还是法院都会构成内在的压力。就外部而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还应当考虑如何与执行情况相衔接,如果某些案件长期未能执行,而裁判文书又早已进行了网上公开,恐怕随着时间的推移带给法院与法官的外部压力只会有增无减。[1]而裁判文书上网对法官自身的价值则十分有限,虽然为法官的裁判及文书制作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资料,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同一个法院或同一区域的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应当尽可能相同或是相近)。因此,出于每个人自我保护的意识,法官会本能的不支持裁判文书上网公示,会尽量减少将自己所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这种冲突的存在,最终会影响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执行。

图表9,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否加大了你的工作量?

 

  

 2)当事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其实除了部分法官不太愿意将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外,还有部分当事人也不愿意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笔者访问了祁东法院的网站,发现同大多数法院做法一致,该院公示的裁判文书仍保留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及出生年月,隐去了职业、住址等其他私人信息。但每年都有不少当事人前来要求将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从网络中删除,且尤其以离婚案件居多。个人信息包括所有能识别出个人在或同个人相关的信息的结果而可识别出的信息。姓名就是其中最典型的部分,因为在县域环境内,人口数量相对较少,有时仅凭姓名即可知道该裁判文书所指何人。现代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越来越受到关注,并逐渐提升到尊重公民权利、注重以人为本的层面上来。裁判文书的公示在一定程度上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冲突。[2]

二、价值厘定: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理论基础

在对观点分歧进行考量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厘定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之价值及存在的理论基础。裁判文书的公示,指的是法院将其制作的裁判文书通过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介向全社会发布、公布的状况,典型的是通过网络公示。[3]就目前来看,判决书公示的决定,主要是基于政治的考量。[4]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从总体上讲是落实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加强司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主要具有以下价值和意义。

(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制度价值

1、增加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正义不仅要而且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透明是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它的价值就在于使人们获得实现正义的感觉。同时,司法透明也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重要民主权利,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构成部分。裁判文书通过网络进行公开,使公民的司法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内涵充实,使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得到显著的增强,能够更加有效地彰显司法民主。[5] 

2、拓宽社会监督,有效遏制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在网上进行公示,使任何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用户都可以对其进行查阅,让每份裁判文书都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能更有效的遏制腐败、预防腐败。

3、正确引导司法行为及民众行为。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的结晶,除了最终确定案件的诉讼结果外,还具有两大价值,即对司法行为的引导和对社会公众行为的引导。同案同判、司法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始终追求的目标,裁判文书上网公示,方便了各地法院处理案件时能够及时查阅类似案件,并有效参照,防止同类案件判决结果相距太远。同时,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能够让公众更直观的了解哪些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哪些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更为具象的预期。

4、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审判机关司法过程的完整记录,承载了证据分析、辨法析理、判决结论等内容,是法院司法裁判的最终体现。将裁判文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及工作责任心,最终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得到体现。

(二)裁判文书上网的法理基础

1、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

    按照学界的观点,司法民主主要是指以下内容:司法民主是指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运用体现民主精神的司法程序所进行的审判活动,这种审判活动以居中裁判为基础,公众有权参与并监督司法。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这一过程以程序法定、程序公开、当事人的处分权等原则与制度表现程序本身的民主性。[6]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实现司法与民主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司法审判活动需要反映公众的意愿,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封闭、不透明的司法不仅害及当事人和民众,司法机关也是受害者。秘密决策削弱的首先是法院的权威。司法过程的封闭既违反了民主原则,从而危及司法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疑虑,增大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阻力和司法制度本身所承受的外部压力。[7]因此作为国家审判权实施成果载体的裁判文书,应当对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民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公开审判原则的题中之义

公开审判,是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它是指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即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在不损害审判公正和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8]公开审判集中体现了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特别是将司法权的行使规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它将平等思想和人道主义思想贯彻在诉讼过程中,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终保障国家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和合理化运行。要想达到让一般的社会公众了解法官如何运用民事裁判权的情形,那么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就是,一般的社会公众能方便快捷地接触到民事裁判文书本身,并能清楚了解民事裁判文书上所一记载的内容。[9]如果一般的社会公众不能清楚地了解裁判文书的内容,不能清楚地了解法官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能清楚地了解法官的心证的时候,仍然难以消除社会公众对案件审理过程公正性的怀疑,公开审判原则就难以顺利彻。[10]

3、民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举措

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行使其它权利的先决性权利。知情权一方面是公民获得各种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信息,参与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清正廉洁和法律的权威的保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将国家司法权力的运作信息进行公开,可以有效地实现对法院的监督,减少腐败的产生。而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审判权运作过程公开的重要体现。

三、设计理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制度设计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价值基础是司法民主价值,该制度的设立确实意义非凡,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冷漠,对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忽视。笔者认为对裁判文书的公示应当予以理性的引导、规范,主要从公示的原则、公示的范围、公示的流程进行规范。

(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原则,笔者还是倾向于以全部公开为原则。这既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需要,也是维护民众知情权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项制度,如果例外情形太多,那就失去了重点,执行的力度也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在制定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规范时,对例外情形应当具体而穷尽。这里,笔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的相关表述,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原则做如下表述:凡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但以下几种民事裁判文书,则不宜公开:一、案件内容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二、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三、调解书及撤诉裁定书;四、公开后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公开的。

对前两类文书,大家的意见基本上一致,本文也不再赘述。但有观点认为不论是裁定是还是调解书均应当上网公示,笔者则认为不然。撤诉裁定书基本上都是对当事人自主行使诉权的一种尊重与肯定,并无实质性内容;调解书的内容往往是把当事人最终和解的结果加以固定,没有法院裁决意志的体现也没有法律适用的内容。这两类文书的公示都无法体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价值功能,反倒在网络环境中制造了许多过剩信息,故笔者认为此两类文书没有公开的必要。而对于最后一点,笔者认为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官审查后理由成立才可适用,切不可是指成为法官规避文书上网的借口。

(二)将当事人意思表示记录在案卷当中,规范流程

    裁判文书是否进行网上公开应当设计专门的流程规范。首先在结案后裁判文书送达之时,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该案文书将会在网上公开,并告知如果有正当理由,其可以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在说明理由后,由审判员进行裁决,理由成立则允许不公开。法庭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的意见均应记录在案件宣判笔录中,清晰明了。然后,法官将文书公示情况进行统计,制成报表,上报审判管理部门。

(三)完善报表漏洞,确保数据真实性

    审判管理部门收到业务庭室的基础报表后,对其分析整理,最终形成综合数据。但依前文所述报表漏洞,应当对报表的格式做适当调整,可以直接删除“审批中”这一指标,因为,对裁判文书是否上网的审批并不困难,既不需要对裁判文书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核准,也不用裁判文书的用词与表述进行考量。只需核对是否属于例外情形,没有例外情况,直接批准上网即可。这样一来,一方面避免了前后数据的逻辑出现问题,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法官规避文书上网公示的空间。

(四)谨慎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裁判文书内容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涉及到个人应受到的保护的信息,故对裁判文书的公示,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公示的文书应当剔除个人从法理上应当保护的信息,如确切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等。

结语

    一项新的制度从建立到完善到成熟,当中离不开很多群体的努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开展与推广,需要的还是法官的支持、当事人的配合及民众的理解。虽然将裁判文书上网公示,会给法官增添许多额外的工作与负担,但它的意义恰好在于如果所有判决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法官就必须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不可有侥幸掩饰之想。[11]立足长远,站在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高度,我们的法官应该有这样的自信及使命感:每一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阳光的照射,受得住民众的推敲!



  [1] 张浩书、朱梅芳:《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研究——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碰撞及其整合》,载《金陵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第70页。

    [2] 同注释2

    [3] 范旭东、陈立伟:《对我国裁判文书公示的理性思考》,载《法治研究》2007年第8期,第12页。

    [4] 苏力:《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载《每月新论》,第50页。

    [5] 王丹丹、廖伟:《关于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制度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6期,第44页。

    [6] 李龙:《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研讨》,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7] 贺卫方:《建设透明法院》,载《法制日报》200389

    [8]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

 

    [9] 同注释7

    [10] 韩炜:《从公开审判原则的精神内涵谈裁判文书公开》,载《人民法院报》20021026

 

    [11] 贺卫方:《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载《法制日报》20051215



    [1] 韩景玮、王伟:《判决书上网:延伸的司法透明》,载《浙江人大》2009年第5期,第22页。

来源: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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