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民一庭在庭审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所受损失13万元由被告方赔偿5万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
2010年8月15日7时许,原告张某驾驶货车跟在被告刘某驾驶的客车后面,沿衡枣高速祁东连接线从归阳镇方向驶往祁东县城,途径祁东县过水坪镇会塘村14组叉路口时遇被告彭某驾驶的货车从叉路口左转弯驶往祁东县城方向,因原告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三车相撞,造成原告九级伤残、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二被告负次要责任。因交通事故原告遭受各项损失13万元。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主要系原告张某忽视车辆行驶中应保持安全车距,故原告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以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