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瘾君子,因为无钱吸毒,竟盗窃他人摩托车。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罪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孙某因无钱吸毒,便商量去去盗窃他人摩托车。2010年11月12日,二被告人窜入祁东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前坪,发现停放的一辆豪宝红色二轮男式摩托车未锁龙头锁。被告人孙某将该车推至洪桥镇上正街,被告人刘某用携带的剪刀将该车点火线剪断,然后将该车骑走,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事先联系好的龙某某(取保候审),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用于吸食毒品。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某、孙某又窜入祁东县人民医院大门口,趁无人之机,被告人孙某将停放的一辆“济南铃木”红色男式二软轮摩托车推至洪桥镇上正街,被告人刘某用携带的剪刀将该车点火线剪断,然后,将该车骑走,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龙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用于吸食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同案人龙发良处追缴了二被告人所盗的摩托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和陈某某。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豪宝”二轮摩托车价值为1500元;被害人陈某某的“济南玲木”二轮摩托车价值为1337元,合计被盗财物价值28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主观犯意一致,分工明确,所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为保证公民财产依法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