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邹某赔偿原告毛某损失41245元的80%,计32996元,其余损失的20%由毛某自担。
2010年5月10日,原告受被告雇请为其房屋装修,约定按日支付工资,并供应中餐。同月25日下午,原告在安装窗台琉璃瓦时,由于原告在内的三人踩在同一根脚手架上,致使脚手架超出受力范围而断裂,原告从1米多跌下来而受伤。经治疗,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药费16530元。同年10月,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房屋装修时受伤,系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应由雇主邹某承担责任。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忽视安全,多人站在同一根脚手架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经调解未成,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