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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蓄意匿财产 丈夫诉讼要分割
作者:邹宇  发布时间:2011-10-31 11:44:25 打印 字号: | |
  2011年7月,曹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谢某离婚,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谢某要求法院对曹某的存款进行查询,意外的是就在法院查询到曹某在祁东县某银行有6万元定期存款的当天,曹某将该笔存款取走并销户(该存款还未到期),后该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1年8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其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据此谢某认为曹某将存款取出并销户的行为属于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笔存款进行分割。被告曹某则辩称,该存款是其父亲和妹妹交其代为保管的,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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