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宣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彭某返还原告农业银行祁东支行不当得利款43000元。
2010年10月2日,被告之夫龙某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个人卡一张。之后,储户龙某用该卡办理过多次存、取款业务。2011年7月15日上午,龙某在原告营业大厅为该卡口头办理了密码挂失业务。2011年7月15日下午,被告持其夫龙某该卡,在知晓该卡密码的情况下在原告营业大厅办理了密码解锁和取款业务,以龙某的名义取走龙某在原告处的存款43000元。按银行操作规程,储户在办理密码挂失业务情况下取款,需由储户本人到场签字。因原告处工作人员疏忽其内部管理规定,在储户龙某未在场签字的情况下,为被告办理了密码解锁和取款手续,致使原告受损,储户龙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在原告处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个人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合法的存、取款业务应受到法律保护。因原告的工作人员疏忽致使被告取走龙某存款,虽被告与龙某系夫妻,但被告并非该存款的户主,原告应按银行业规定保护储户利益,被告取走龙某存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被告彭伏云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