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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同居构成事实婚姻吗?
作者:谭天梯  发布时间:2011-12-01 09:18:18 打印 字号: | |
  日前,周某前来祁东县人民法院归阳法庭咨询,其与王某1996年离婚,而后又继续同居生活近十载。现在王某在外有第三者,周某想与之分开,周某是否应当与王某再离一次婚?她与周某现在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已经达成分割协议,是否需要到法庭制作调解书?

  针对周某的这一情况,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给予了以下答复:周某与王某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处理,一般涉及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现周某与王某的小孩均已成年,对子女抚养问题已无争议。至于共同财产,周某已经与王某达成协议,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归阳镇振兴街的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一次性支付王某20000元。如此,周某可以与王某一同前往房产部门,将房屋变更登记到周某一人名下,同时周某支付20000元给王某即可,并不需要到法庭制作调解书。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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