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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房屋权属纷争 一朝调解终冰释前嫌
作者:旷有明  发布时间:2011-12-15 15:28:42 打印 字号: | |
  12月8日上午,两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在祁东县步云桥法庭办公室激动的说道:“法院的同志们你们帮了我的大忙啊,我和他们家族二十年的矛盾让你们解决了,从此以后我们再也不用为家里的房子问题而担心了,我们也可以安度晚年了,感谢法院的同志们!”

  家住祁东县步云桥镇鸟塘村3组的原告曾某于1982年入赘二被告屈某、曾某家,1985年原、被告共同修建了四间二层砖体结构房,1991年原告曾某妻子屈某及小孩因意外事故相继去世,原告曾某不久后再婚,但与二被告就房子分割问题一直协商未果。2010年9月,原、被告两家族再次因房子问题发生纠纷,险些发生群殴,后经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及村干部调解均未果,原告视此,遂于2011年10月向本庭起诉。

  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伍中民同志并没有因案件棘手而退缩;他先从该村委会和周围的群众入手,深入了解了两家人的情况以及他们之间的矛盾。在理清案情后,伍法官便开始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多次协同村干部及包村镇干部去被告家调解此纠纷。由于双方家族积怨较深,调解并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反而陷入了僵局。伍法官没有因此放弃调解工作,而是再三去当事人家拜访,耐心为他们释法明理,讲述案件的利害关系。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二被告终于被伍法官执着的工作精神打动了,他们主动找到伍法官要求说明情况,并表示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伍法官认为“解铃还须系铃人”,便将原告曾某找来与二被告一同前往现场实地进行勘验并商讨解决方案。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此案争议的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的承包责任田地(争议房屋旁边的空地)归原告使用,二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原告对田地的利用,原告曾某每年补偿二被告责任田的青苗补偿费300元。至此,一起长达二十年的房屋权属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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