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周某、肖某与被告胡某订立的赠与合同。
被告周某某系原告周某、肖某夫妇之子,与被告胡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某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2009年2月9日周某某与胡某在祁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小孩周某涛由周某某抚养。离婚后,被告胡某仍与二原告及周某某在一起生活。2009年4月19日,二原告建房。同年4月26日,二原告与被告胡某签订赠与书,将属于二原告所有的房地产赠与给被告胡某及孙子周某涛所有,周某涛所有部分由被告胡某监管。被告胡某于2009年5月18日到国土部门变更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胡某、周某涛二人共有。同年8月20日,二原告得知,被告于2009年2月9日就与二原告之子在祁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0年8月2日,二原告以其赠与行为是基于被告系其儿媳身份,被告胡某隐瞒了这一事实,二原告的赠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26日签订的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原告于2009年4月26日将其名下房地产赠与给被告胡某及孙子周某涛共同所有,周某涛所有的部分由胡某监管,由此可以分析,二原告对其子周某某与本案被告胡某于2009年2月9日在祁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小孩周某涛由周某某抚养、监护这些事实并不知情,依照公序良俗原则和通常的社会常识理解,二原告的赠与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重大误解的行为。二原告将其所有的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地产赠与已离婚的媳妇,显然不符合常理。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赠与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