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多次转手购买一重型自卸货车,但未为该车购买包括交强险在内的任何保险。2010年12月张某驾驶该车路过某中学地段时遇学龄儿童刘某横过马路时避让不当致其受伤。刘某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张某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共7万余元。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张某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0000元及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802.5元,其余医疗费损失26513.07元,由被告赔偿80%,计币21210.46元,剩余20%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2010年12月29日7时30分左右,被告张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重型货车从祁东县白地市镇开往马杜桥乡,途径白地市镇枫树山中学地段时,遇原告刘某横过道路,由于被告张某没有及时避让,致使货车撞到原告后,左前轮碾压原告右足,造成原告受伤。经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路时避让不当,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横路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又无监护人在场监护,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应当为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未购买,故由被告张某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