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明知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结婚仅三年被告便回到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为结束这段令双方均苦不堪言的婚姻,原告于近日起诉要求离婚,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被告父亲亦同意双方离婚。为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在查清被告患病事实后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徐某与被告谢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且婚后未生育小孩,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被告于2003年回到娘家后即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双方无任何联系。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为查明本案事实,该案主审法官于2011年11月走访了被告谢某所在村委会,证实被告谢利华患有精神病已有18年,现在娘家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明知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形下与其结婚,婚姻基础不牢。且婚后,被告久治不愈,双方于2003年起分居生活,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