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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反悔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被判驳回
作者:凌永红  发布时间:2011-12-31 15:02: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周某请求确认交警部门主持下的与肖某、何某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无效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11年3月7日14时20分,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祁东县风石堰镇毕花村开往风石堰镇政府方向,途经祁东县风石堰镇政府门口地段左转弯时,遇原告周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6A378普通小型客车,从祁东县城开往白地市镇方向,谭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致使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与湘D6A378普通小型客车左前轮相撞后,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周某采取措施不当,其驾驶的湘D6A378普通小型客车继而往前行驶26米多,将从风石堰街上往镇政府方向在道路北面行走的何某雄、陈某秀二人撞倒在地,致两受害人当场死亡后,该车仍往右前方行驶了30多米才停车。事故发生后,谭某逃逸。祁东县交警大队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祁公交认字[43042682011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某与谭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服,向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该支队撤销了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祁公交认字[43042682011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祁东县交警大队于同年7月11日作出祁公交重认字[43042682011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何某雄、陈某秀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3月9日祁东县公安局以原告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由原告周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被告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0,000元,并在协议签订的当日下午支付给被告290,000元,剩下的150,000元,由原告周某向被告肖顺言出具了欠条,约定在同年5月份前由被告提供资料,由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待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当天付清。被告向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申请政法机关不再追究原告周某刑事责任。

  另查明,原告之父周某明于2011年7月21日以受害人的亲属与肇事机动车湘D6A378号车一方在祁东县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由肇事车一方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40,000元,且已履行了290,000元,下欠150,000元由肇事司机周某向受害人亲属出具了欠条,周某明以投保人身份,于2011年7月21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该院的主持下,周某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了周某明175,000元。

  法院认为,2011年3月25日在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原、被告就两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赔偿协议。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是原告周某和摩托车驾驶人谭某的共同过失,依法应由二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该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且,原告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事后原告之父周某明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持该协议书作为证据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并经该院主持调解,该公司已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一次性赔偿了周某明175,000元。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亦不符,应予驳回。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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