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达法定婚龄男女同居生下一女,女方有精神障碍无力抚养幼女,男方拒绝抚养小孩,女方将小孩的父亲告上法庭。近日,祁东县人法院金桥法庭以调解方式审结该起抚养纠纷案。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居住在同村同组。2008年5月,陈某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随即开始同居。2009年5月,陈某发现自己怀孕。李某知道后两家就商量婚事,双方一同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因女方陈某未达法定婚龄,未能领取结婚证。女方家人眼见陈某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强烈要求被告李某父母为子女操持婚事,双方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19日,陈某生一女,取名李某灵。后不久,陈某经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陈某与李某分居生活。2012年春节前,陈某的家人将小孩送到李某家中,李某拒绝接受小孩。为此,陈某以其患病且病情经常发作,无法正常工作,无收入来源,要求法院判决女孩随生父李某生活。
李某辩称,认为小孩不是其所生,不同意抚养小孩。
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经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随生父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生母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