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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致人轻伤 不能因对方过错免责
作者:周红  发布时间:2012-03-26 15:51:06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方某进在与人互殴中,将人打成轻伤。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李某琳因丈夫谢某勇去世后,便与被告人方某进恋爱。2011年9月4日,谢某勇的胞兄谢某华、谢某西得知方某进在李某琳家,便为谢某勇的小孩抚养问题与被告人方某进磋商,双方发生争执。谢某西冲过去殴打方某进,谢某华见方某进殴打谢某西时,便手持木棍朝方某进打去,致方某进右前额受伤并流血。在相互殴打过程中,谢某西从方某进身后用手箍住方某进的脖子,致方某进活动受限。被告人方某进挣脱时用其后脑勺撞击谢某西的面部,致谢某西左眼受伤并流血。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谢先西左眼球穿透伤,面部皮多处擦伤,右胸壁软组织挫伤,其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正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正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受害人谢某西先动手打人,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但本案被告人方某进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故不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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