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祁东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匡某军、程某斌因在医院内滋事致医务人员两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在赔偿被害人3万元损失后,获得七被害人书面谅解,均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被告人匡某军的父亲匡某某因受伤在祁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匡某军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医院工作人员)在该医院医生办公室发生口角,匡某军责怪黄某某不负责,没及时为其父亲做法医鉴定,而黄某某认为自己是好心帮忙,还要受气。在口角中,双方互相推搡,黄某某踢匡某军时,不慎踢伤匡某军的母亲王某英。被告人匡某军因此情绪激动,经其母亲、姐姐及在场医生劝说后,仍然一意孤行,电话纠集被告人程某斌,要其带人去医院找黄某某麻烦。当天上午,被告人程某斌纠集“长子”、“小林”、“疯子”等人携带砍刀赶到祁东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人匡某军汇合后,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斌、“长子”持砍刀将被害人邹某明等数名医院工作人员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明、彭某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唐某朴、王某、吕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赔偿了七被害人损失3万元,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军、程某斌与他人一起,目无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匡某军纠集被告人程某斌,被告人程某斌又纠集他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按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纠纷发生的过程中,部分被害人也有过错,遂决定对被告人匡某军、程某斌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