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割公用电信器材案,被告人匡某峰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匡某峰自2007年3至4月期间,与同案犯周某明、周某、周某勇、周某峰(均已判刑)五人合谋盗窃,被告人匡某峰和同案犯周某明提供其自有的摩托车作交通工具。被告人一伙携带铁锤、划刀、起子、钳子、板手、钢锯等作案工具,有分有合,采取打墙洞、破窗入室等秘密手段,先后窜至祁东县太和堂、步云桥、官家嘴、石亭子、白地市、风石堰、白鹤铺镇、凤歧坪乡和邵东县等地的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部分信号基站房内,盗割电缆、电信器材。被告人匡某峰参与作案八起,涉案金额42,958元,销赃得款12,0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峰与同案犯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割公用电信器材,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匡某峰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匡某峰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