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太和堂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曾某诉被告祁东县蒋家桥镇某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对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还是工伤事故责任而各执一词。
原告曾某系被告祁东县蒋家桥镇某中学聘用炒菜的工人,2011年3月的一天,原告正在厨房做工,因厨房的锅炉损坏,喷出的沸水将原告烫伤,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但是被告辩解,原告是在劳动中意外受伤,不适用侵权赔偿,而应认定为工伤事故,给原告以工伤赔偿。而且原、被告以前就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原告此时起诉明显不合理。原告则认为自己只是临时工,根本就不构成工伤。
双方围绕此问题你一言我一语地辩论,主审法官决定对此案先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其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被告也已按协议内容赔偿了部分费用,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劝告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争取调解解决纠纷。经过法庭的耐心调解和引导,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被告当庭兑现了调解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