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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如此投案求缓刑,法院说“不”
作者:李长庚  发布时间:2012-05-14 10:56:25 打印 字号: | |
  200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匡某等人在祁东县洪桥镇沿江东路“发发得金”旅店,与该店老板刘太宝商谈店面转让事宜,双方议定转让价格为6,300元。赶巧来到店内的被害人周中心得知后,以转让费太低为由,劝刘太宝继续经营。被告人匡某因周中心搅乱其店面转让事宜而与周中心发生争执,并对周中心进行殴打,其同伙见状,也对周中心进行殴打。被害人周中心遂转身拿菜刀追砍被告人一伙,在追逐过程中,被被告人匡继元用木凳砸伤头部,倒在地上,被告人匡某人等趁机逃走。经鉴定,被害人周中心的伤情为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癫痫,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因被害人周中心家庭经济困难,未作伤残等级鉴定。2011年9月7日,被告人匡某到祁东县公安局自动投案。9月14日,被告人匡某与被害人周中心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匡继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中心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周中心对被告人匡继元的侵害行为表示谅解。10月14日,被害人周中心又向被告人匡继元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申请书”。法院开庭后,被害人周中心以其实际已花医疗费5万多元,在被告人匡某的欺诈下,而签订调解协议和刑事谅解书,签订上述二个文书后,被告人匡某又威胁其退还了800元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表示撤回其对被告人匡某予以谅解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期间,尽管被害人周中心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考虑被害人周中心系文盲且已花巨额医疗费的实际,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被告人匡某坚持已见,致调解未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匡某与他人一起,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被告人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投案后,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被害人签订调解协议和刑事谅解书后,又威胁其退还了800元赔偿款。被告人匡某投案自首的真正目的是为求得法院判处缓刑,而没有切实的认罪和悔罪表现,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四年。据悉,被告人匡某已提起上诉,二审尚在审理中。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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